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解决“民营经济偏弱”问题,创造民营经济发展新活力、增长新空间和创新新天地,不断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黑河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精准辅导、政策直达快享、网格员跟踪问效等形式,将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纳税人,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和优惠政策效应分析,确保民营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社保缴费成本。继续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浮动费率进行调整,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成本;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政策,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成本;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行“一站式办公”,用好12333热线、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推进社保业务线上办理,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和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指导工业企业用电,科学合理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及时落实国家和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降低综合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及时落实电力直接交易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供电分公司)
二、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扶持科技型企业。对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择优奖励1万元;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给予培育奖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已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配奖励资金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扶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方式购买并实施转化省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履行研发费用统计填报义务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民营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的10%,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应用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并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对民营企业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民营企业投入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扶持企业平台建设。对当年净增企业5户以上或毕业企业5户以上的各类平台,市财政奖励资金10万元。对入驻创新创业平台的初创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九)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个转企”的民营企业,将转企后三年内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70%用于奖补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上级财政给予奖励30万元,同时市级财政额外奖励20万元。对新增的有资质建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上级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支持服务类企业发展。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或大个体)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15%(含)以上的,上级财政奖励10万元。零售企业(或大个体)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或大个体)年营业额3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15%(含)以上的,上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规模以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10(含)—15%的,上级财政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15(含)-20%的,上级财政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20%(含)以上的,上级财政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支持盘活工业企业。对当年度盘活停产、半停产工业企业或未建成停工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业企业),市财政按其盘活存量资产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服务民营企业的银企对接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五大连池市支行、黑河银保监分局五大连池监管组)
(十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实施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充分发挥周转金政策效用,提高资金使用周转率,扩大民营企业受益面。扶持融资担保公司,探索产品抵押贷款新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五大连池市支行、市工信科技局)
(十五)加大融资上市支持力度。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4%贴息;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5%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的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上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十六)建立政府与企业联系机制。落实市领导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每位领导同志联系2家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研不少于2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经济通报会、座谈会,在涉企政策制定、涉企重大问题决策、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前,认真听取企业代表意见。(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信科技局)
(十七)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规范政商交往。改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做到有交集而不搞交换、有交往而不搞交易,实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营商环境局)
(十八)建立常态化联系商会制度。畅通商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渠道,引导商会等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励引导民营企业和商会积极有序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反映企业诉求、建言献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营商环境局)
(十九)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压缩民营企业开办时间,手续齐全一个工作日办结,招商重点项目即时办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二十)建立企业自由退出机制。大力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文件、缩短退出环节,大幅压缩公告时间。设立企业注销专区,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时间减少一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发挥民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深化市校合作成果转化,组织开展“百企千岗”人才招聘活动,选派高校大学生入驻企业实习实训,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保障。对于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培养人才。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入选者给予争取上级资金资助。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开展企业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专题培训,加快民营企业人才孵化培育。(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技能培训。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提高技能人才队伍素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四)鼓励培育优秀技术工人。建立优秀工匠奖励制度,对我市获得 “优秀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五)鼓励培育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经济组织的宣传报道,开设“民营企业大走访”栏目。部门之间紧密对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企业家、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系列报道。营造关心和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企业家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主动履行社会职责,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六)鼓励企业优秀人才多做贡献。市财政根据民营企业贡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技术人员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所得税50%奖励;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所得税100%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工信科技局)
(二十七)鼓励建立政策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和省市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学技术成才有路”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使技能人才同科学家、工程师一样,受到社会广泛尊重,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促进技术工人成为劳动者普遍性职业选择,激励高技能人才迅速成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八)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机制,发挥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快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创新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三十)保护企业不受侵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彻底清查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和“保护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对涉及民营企业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信科技局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上述政策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五大连池市委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市发〔2017〕19号)同时废止。